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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沃均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中七村民委员会大朗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龙)第07020208号总字第30806号,面积81平方米,东至:沃森,南至:容森,西至:伟开,北至: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沃均(已故)
申请人:李福权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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