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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林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七莲村民委员会莲塘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龙)第15060150号总字第27221号,面积60平方米,东至:浩林,南至:空地,西至:水圳,北至:洩林。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江霖(与“李刚林”同属一人)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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