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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绍云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址山镇大朗村民委员会岐凤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不详,面积120平方米,东至:水田,南至:空地,西至:公路,北至:郭绍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劭云(与“郭绍云”同属一人)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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