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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明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尧溪村民委员会平心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第04040328号,面积116平方米,东至:空地,南至:国太,西至:国明,北至:空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国明(已故)
申请人:李志敏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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