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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明、黄子玲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松岗村民委员会麻岗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龙)第05030010号总字第29351号,面积30.5平方米,东至:琼枝,南至:琼枝,西至:子贤,北至:空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子明、黄子玲
代理人:黄国洪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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