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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强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沙坪街楼冲村民委员会何姓村四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沙)第10110232号,面积12平方米,东至:六队田,南至:六队田,西至:志强,北至:榄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志强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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