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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焕森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民委员会市口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共)第01010718号,面积9.75平方米,东至:冼有和,南至:冼炳壮,西至:冼卓志,北至:冼卓望。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冼焕森(已故)
申请人:冼永洪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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