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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城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协华村民委员会协旧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龙)第0301010号,面积110平方米,东至:田,南至:大路,西至:大路,北至:建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汉成(与“刘汉城”同属一人)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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