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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良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共和镇新民村民委员会獭山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共)第091003-2号总字第701286号,面积100平方米,东至:志良,南至:良华,西至:玉生,北至:二娣。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志良(已故)
申请人:徐伟平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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