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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芳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雅瑶镇上南村民委员会和安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集用(2004)第000845号,面积132平方米,东至:水圳,南至:何辉全,西至:何锦洪,北至:空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志芳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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