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政务服务
走进鹤山
工作机构
梁同希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宅梧镇堂马村民委员会南门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宅)第01050187号,面积55平方米,东至:地塘,南至:地塘,西至:地塘,北至:地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同希(已故)
申请人:梁志堂
2024年5月24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