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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国玲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沙坪街莺朗村民委员会莺朗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沙)第04010183号,面积71.5平方米,东至:空地,南至:文庆,西至:列长,北至:空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易国玲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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