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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棠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共和镇南坑村民委员会南庄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共)第0502088号总字第76355号,面积110平方米,东至:空地,南至:云次,西至:杨船,北至:端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丽棠(已故)
申请人:杨玉华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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