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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略谋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宅梧镇荷村村民委员会荷北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宅)第08010102号总字第100669号,面积36.7平方米,东至:松标,南至:鱼塘,西至:洛汉,北至:公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略谋(已故)
申请人:罗仪汉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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