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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汝春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粉洞村民委员会马头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龙)第07080207号总字第31617号,面积37平方米,东至:路口,南至:福坤,西至:加工厂,北至:自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汝春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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