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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炳渠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五福村民委员会土兰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龙)第14090020号,总字第26051号,面积119平方米,东至:锡容,南至:锡芬,西至:锡明,北至:海卫。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温炳渠(已故)
申请人:温伟斌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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