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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长明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尧溪村民委员会隔水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不详,面积98平方米,东至:路,南至:大路,西至:田,北至:鱼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温长明
代理人:温均强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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