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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胡新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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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新汉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鹤城镇新联村民委员会北四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鹤)第10040033号总字第62417号,面积256.7平方米,东至:梁栋,南至:水田,西至:天兴,北至:学楼。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新汉(已故)

  申请人:胡国军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