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新汉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鹤城镇新联村民委员会北四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鹤)第10040033号总字第62417号,面积256.7平方米,东至:梁栋,南至:水田,西至:天兴,北至:学楼。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新汉(已故)
申请人:胡国军
2023年7月21日
附件:
相关稿件:
主办: 鹤山市人民政府 承办: 鹤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鹤山市网络信息中心
粤ICP备05080285号-1 粤公网安备44078402440793号 网站标识码44078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