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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胜昌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鹤城镇南星村民委员会永乐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集用(2012)第000206号,面积117.85平方米,东至:梁钢强,南至:石墙,西至:石墙,北至:梁玉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胜昌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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