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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均沅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沙坪街镇南村民委员会石岭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沙)第12010192号,面积39.6平方米,东至:剑明,南至:子富,西至:子炽,北至:子炽。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均元(与“刘均沅”同属一人)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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