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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安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七莲村民委员会莲塘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龙)第15060126号,登记面积80平方米,东至:空地,南至:庭进,西至:广林,北至:自光。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自安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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