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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国土资(执法)处决字〔201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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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国土资(执法)处决字〔2017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温XX(男,44岁,身份证:44072519731003XXXX

          址:鹤山市龙口镇五福村民委员会XXXX

  由:非法开采

经调查核实,2017328日,违法人员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在宅梧镇白水带村委会XX(土名)地块盗采矿产资源。当事人明知他人在宅梧镇白水带村委会XX(土名)地块非法采矿,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被国土执法人员与公安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为非法开采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共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8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发银行(鹤山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