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国土资(执法)处决字〔2017〕1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冯XX
地 址:鹤山市共和镇XX村委会
案 由:非法占地
经调查核实,冯XX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共和镇里元村委会XX(土名)非法占地建设农村住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对冯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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