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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国土资(执法)处决字〔20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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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国土资(执法)处决字〔20179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鹤山市XX涂料有限公司

地址:鹤山市双合镇双桥村委会XXXX

案由:非法占地

经调查核实,鹤山市XX涂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址山镇昆联村委会村委会非法占地建设道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对鹤山市XX涂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7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