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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城乡规划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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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公务车辆使用的管理,根据《鹤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本单位经核准保留的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应急车辆。

第三条 公务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第四条 公务车辆根据规定实施统一标识管理,按照上级安排在车身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五条 明确公务车辆使用范围。机要通信、应急车辆用于保障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活动。

第六条 严禁违规或超范围使用公务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务车辆。

第七条 实行公车使用申请报批制度。因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需要使用公车的,由使用人提前填写《用车申请单》,注明用车事由、时间、随行人员、具体到达目的地等,呈送单位领导签批。《用车申请单》经单位领导签批后,交办公室登记安排车辆。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单位公务车辆的安排调度。安排调度应遵循时间先急后缓、地点先远后近、任务先重要后一般的原则安排车辆。无法安排的,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租赁车辆等方式出行。

第九条 在全市统一划定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内从事普通公务活动的,参改的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外进行公务活动,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的,按现行出差管理规定执行;选择本单位留用车辆和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的,在保证节约的前提下,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由办公室安排。租赁社会化车辆出行的,应选择财政部门选定的公务出行保障服务供应商。

第十条 建立用车登记制度。办公室对用车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交车还车时间、车辆状况、车容车貌以及随车证件(包括:行驶证、保险、加油卡、粤通卡)是否齐全等。车辆使用人出车前应仔细检查车辆状况及证件是否齐全。车辆使用完毕后,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对登记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驾驶公务车辆,应自觉遵章守法,文明开车,严禁疲劳开车、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第十二条 使用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以及车辆被盗,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及通知办公室,并要主动协助办公室查清原因和做好善后工作。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以及车辆被盗的,保险赔付之外的一切损失原则上由车辆使用人员承担。

第十三条 经派出的车辆,出现违章受处罚的,由当事人承担并办理处罚手续(包括罚款、扣分、扣证等),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

第十四条 车辆集中停放管理。无出车任务的车辆应集中停放在单位内,原则上不允许车辆在外停放过夜。特殊原因确需在外停放过夜的,应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办公室负责车辆日常加油,定期检查车辆用油情况,确保公务活动车辆用油需要。无法使用加油卡(市区内加油必须使用加油卡)、粤通卡的,由车辆使用人先行支付油费、路桥费。预支的油费、路桥费及停车费等票据,由使用人交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单位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做到勤检查、勤维护,按时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驾驶人员发现车辆故障要及时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到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维修定点厂进行修理。应急性维修或小件维修可作特殊处理。

第十七条 由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车辆运行、维修情况登记制度。办公室统计本单位公务车辆每季度使用运行费用、维修费用等开支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通过单位公示栏、OA系统进行公示,接受本单位干部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给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视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赔偿。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单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