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2016年鹤山市城乡规划局部门预算公开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2016年鹤山市城乡规划局部门预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  鹤山市城乡规划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鹤山市城乡规划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文件,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负责有关规划的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参与组织编制或综合平衡各类专业规划。

3、负责指导各镇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

4、负责组织编制城市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和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城市景观环境的规划管理;负责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管理。

5、负责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提出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负责对村庄规划管理,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证》。

7、负责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负责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放、验线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9、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

10、负责城乡规划地理信息、城乡规划测绘和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11、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12、负责全市城乡规划业务的发展、科技进步、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工作。

13、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4、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鹤山市城乡规划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鹤山市建设规划管理监察队。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鹤山市城乡镇规划局是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5个职能股(室),分别为:办公室、综合技术股、城市规划股、村镇规划股、监察管理股。

鹤山市城乡规划局编制15人,实有17人,离退休7人。下属事业单位(鹤山市建设规划管理监察队)编制8人,实有8人,离退休1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说明:以下涉及数据对比为与上年预算数对比。)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774.95万元,比上年增加161.51万元, 增长26.33%,主要原因是基金预算拨款增加;支出预算774.95万元,比上年增加161.51万元,增长26.33%, 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增加。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7.47万元,比上年减少1.72万元,下降18.72%,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没有因公出国(境)任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52万元,比上年减少1.56万元,下降25.66%,主要原因是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公务接待费2.95万元,比上年减少0.16万元,下降5.14%,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开支。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36.64万元,比上年增加5.69万元,增长18.38%,主要原因是其他交通费用增加。其中:办公费4.53万元,印刷费2万元,水费0.27万元,电费3.6万,邮电费4.32万元,维修(护)费1.3万元,培训费1.01万元,公务接待费2.9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1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2.54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17.94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17.94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5辆,其中,局本级一般公务用车1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其他用车1辆,其他用车于2015年移交到鹤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下属事业单位鹤山市建设规划管理监察队共有车辆3辆,用于一般执勤执法、日常巡查。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本部门没有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3.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房屋租金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结转下年: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 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第二部分)2016鹤山市城乡规划局部门预算公开表格.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