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鹤自然资公告字〔2026〕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市政府组织编制了鹤山市2026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矮山组集体经济组织、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大巷组集体经济组织、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大元组集体经济组织、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东安组集体经济组织、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亨美组集体经济组织、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三闸组集体经济组织、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上格组集体经济组织、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西宁组集体经济组织、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东盛组集体经济组织、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矮山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0.3287公顷(4.9305亩)。其中,农用地0.3259公顷(4.888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028公顷(0.0420亩)。
拟征收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大巷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0.5114公顷(7.6710亩)。其中,农用地0.4959公顷(7.438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155公顷(0.2325亩)。
拟征收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大元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2.2847公顷(34.2705亩)。其中,农用地2.2782公顷(34.173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065公顷(0.0975亩)。
拟征收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东安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2.4507公顷(36.7605亩)。其中,农用地2.4507公顷(36.760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拟征收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亨美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0.8308公顷(12.4620亩)。其中,农用地0.8308公顷(12.462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拟征收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三闸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2.1595公顷(32.3925亩)。其中,农用地2.0777公顷(31.165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818公顷(1.2270亩)。
拟征收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上格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1.0649公顷(15.9735亩)。其中,农用地1.0649公顷(15.973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拟征收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西宁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1.8098公顷(27.1470亩)。其中,农用地1.7667公顷(26.500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431公顷(0.6465亩)。
拟征收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东盛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0.0110公顷(0.1650亩)。其中,农用地0.0110公顷(0.165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拟征收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0.0246公顷(0.3690亩)。其中,农用地0.0246公顷(0.369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面积合计11.4761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5.4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5.4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参照《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按照33.47万元/亩折算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89.011367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9月20日至2026年10月19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9月20日至2026年10月19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矮山组集体经济组织(联系人:吕志民;电话:0750-8302811)、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大巷组集体经济组织(联系人:吕国全;电话:0750-8302811)、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大元组集体经济组织(联系人:吕根享;电话:0750-8302811)、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东安组集体经济组织(联系人:吕耀南;电话:0750-8302811)、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亨美组集体经济组织(联系人:吕伟传;电话:0750-8302811)、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三闸组集体经济组织(联系人:吕志华;电话:0750-8302811)、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上格组集体经济组织(联系人:吕华强;电话:0750-8302811)、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西宁组集体经济组织(联系人:吕振文;电话:0750-8302811)、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东盛组集体经济组织(联系人:吕何清;电话:0750-8302811)、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联系人:吕坤华;电话:0750-830281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9月20日至2026年10月19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或鹤山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冯伟文;电话:0750-8300203)、鹤山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黄跃文;电话:0750-8890498;邮编:5297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市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鹤山市2026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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