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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山市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大冶智能化摩托车生产等项目)》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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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十五五”发展规划空间需求的统筹引导、科学配置、支撑保障,切实提高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战略性、科学性、协调性,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线开展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维护和数据汇交更新的函》(自然资办函〔2026〕610号)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粤自然资发〔2024〕4号)等相关要求,现组织编制了《鹤山市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大冶智能化摩托车生产等项目)》(简称《方案》)。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现将上述方案相关情况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询意见。

  一、方案主要内容

  本次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调整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与生态保护要求,坚持集约节约发展。方案调出城镇开发边界30.23公顷,调入城镇开发边界30.41公顷。局部优化后未突破鹤山市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功能更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更集聚。

  最终方案以省自然资源厅批复为准。

  二、公示时间

  2026年8月28日-2026年9月6日,共10个自然日

  三、公示方式

  1.鹤山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2.自然资源局公示栏、相关镇(街)及行政村公示栏。

  四、公众意见收集方式

  相关意见可通过邮寄信件或现场递交等方式提交。【如通过邮寄信件反馈意见,以邮戳日期为准,邮件标题或信封封面请注明“《鹤山市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大冶智能化摩托车生产等项目)》意见建议”字样】

  邮寄及现场递交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文华路102号,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

  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881720

  附件:《鹤山市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大冶智能化摩托车生产等项目)》公示图件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