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公告
鹤府〔2026〕15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5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5〕252号)批复,同意将鹤山市鹤城镇万和村社营;万和村路坑;万和村蛇段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水浪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鹤昌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黎村;城西村范屋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塘中;城西村塘北;城西村谢屋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谢屋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田心;城西村岗叶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南星村茅坪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南星村骆屋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万和村蛇段;万和村新村排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小官田村杜屋第一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小官田村吉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鹤山市鹤城镇小官田村吉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水浪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松山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万和村松新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坪山经济联合社、鹤山市鹤城镇东南村田洞;先锋村麦屋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龙口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麦屋;东南村田洞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虎尾坪;鹤城村松山;先锋村麦屋;先锋村龙口;东南村田洞;东南村北堂第一;东南村北堂第二;东南村北堂第三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高三;鹤城村卫东;鹤城村虎尾坪;鹤城村水浪;鹤城村古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4.3694公顷的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1521公顷,合共4.5215公顷,安排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农用地转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5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8月16日。
三、农用地转用地块位置:鹤山市鹤城镇(具体见农用地转用红线图)。
九、地块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转用鹤山市鹤城镇的土地共4.3694公顷、折合65.541亩,其中农用地65.541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鹤城镇万和村社营;万和村路坑;万和村蛇段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水浪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鹤昌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黎村;城西村范屋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塘中;城西村塘北;城西村谢屋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谢屋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田心;城西村岗叶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南星村茅坪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南星村骆屋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万和村蛇段;万和村新村排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小官田村杜屋第一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小官田村吉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鹤山市鹤城镇小官田村吉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水浪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松山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万和村松新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坪山经济联合社、鹤山市鹤城镇东南村田洞;先锋村麦屋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龙口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麦屋;东南村田洞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虎尾坪;鹤城村松山;先锋村麦屋;先锋村龙口;东南村田洞;东南村北堂第一;东南村北堂第二;东南村北堂第三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高三;鹤城村卫东;鹤城村虎尾坪;鹤城村水浪;鹤城村古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3694公顷,折合65.541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20.5545亩、林地15.1035亩、草地11.181亩、其他农用地0.3495亩,未利用地18.702亩)。
五、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5〕252号文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实施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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