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公告
鹤府〔2026〕9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5〕344号)批复,同意将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谢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邹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罗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西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田心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田心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横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1.7568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安排作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农用地转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8月16日。
三、农用地转用地块位置: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民委员会(具体见农用地转用红线图)。
四、地块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转用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谢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邹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罗屋股份经济合作社、西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田心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田心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横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土地共1.7568公顷、折合26.352亩,其中农用地26.352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谢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邹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罗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西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田心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田心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横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7568公顷,折合26.352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6.5715亩、林地4.3575亩、草地0.057亩、其他农用地15.366亩)。
五、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5〕344号文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实施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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