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公告
鹤府〔2025〕26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4年度第六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5〕153号)批复,同意将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大林坪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城镇城西村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城镇城西村谢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城镇南中村大坝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农用地0.2844公顷、未利用地0.00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8602公顷,合计1.1447公顷安排作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农用地转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鹤山市2024年度第六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1月26日。
三、农用地转用地块位置: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民委员会、城西村民委员会、南中村民委员会(具体见农用地转用红线图)。
四、地块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转用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大林坪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城镇城西村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城镇城西村谢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城镇南中村大坝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土地合共1.1447公顷、折合17.1705亩,其中农用地4.266亩、未利用地0.0015亩、建设用地12.9030亩。
具体涉及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大林坪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城镇城西村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城镇城西村谢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城镇南中村大坝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土地合共1.1447公顷、折合17.1705亩,其中农用地4.266亩、未利用地0.0015亩、建设用地12.9030亩。
五、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5〕153号文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鹤山市2024年度第六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红线图
附件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4年度第六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实施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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