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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山市鹤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建设用地规模置换方案(南中村等)批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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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山市鹤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建设用地规模置换方案(南中村等)》于2022年7月1日经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批复同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9〕35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0〕194号)和《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83号),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规划调整的原因及调整范围

  为优化鹤城镇土地利用布局,完善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鹤城镇南中村、东南村、禾谷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入地块位于鹤城镇南中村、东南村,共3个地块,面积为0.5834公顷,其现状为农用地0.5201公顷(其中园地0.2003公顷、林地0.3198公顷)、未利用地0.0633公顷。为实现建设用地规模平衡,相应调出0.5834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二)调出地块位于鹤城镇禾谷村,共1个地块,面积为0.5834公顷,其现状为未利用地。

  二、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本次规划调整后,我市鹤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一)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地块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没有变化。

  (二)耕地保有量:调整地块不涉及现状耕地,规划修改不影响规划期末鹤山市耕地保有量。

  (三)建设用地规模:规划调整后,鹤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保持不变。

  三、批准机关: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四、批准文号:江自然资〔2022〕338号

  五、批准时间:2022年7月1日

  六、公告时间:2022年7月4日-2021年7月14日

  特此公告。


  附件:鹤山市鹤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调整前、后)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