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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鹤山市共健国大药房有限公司纳入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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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共健国大药房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5〕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评估及社会公示,鹤山市共健国大药房有限公司具备定点零售药店条件,自发文之日起纳入我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鹤山市共健国大药房有限公司

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425号4-5卡(一址多照)

李小群

158****1528

特此通知。


鹤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