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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止鹤山市惠康药房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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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惠康药房:

  现收到你药店向我中心提交的中止申请,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5〕3号)的有关规定及《江门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内容,现我中心同意,自8月18日起中止双方签订的《江门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

  特此通知。


鹤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