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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鹤山市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门诊特定病种治疗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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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人、鹤山市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引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3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和“互联网+”评估流程指引>的通知》(江医保中心发〔2023〕15号)有关规定,结合鹤山市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科目和医师执业范围,我中心从发文之日起确认鹤山市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症)、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和精神病(重症精神疾病除外)门诊特定病种的治疗资格(详见附件)。


  

附件: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病诊断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信息表(新增).xlsx

鹤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