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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鹤山市大口圩药店铺(个人独资)等3间纳入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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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大口圩药店铺(个人独资)、江门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鹤山松鹤新城分店、江门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鹤山竹朗分店: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5〕3号)的有关规定,经核查及社会公示,鹤山市大口圩药店铺(个人独资)、江门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鹤山松鹤新城分店和江门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鹤山竹朗分店具备定点零售药店条件,自发文之日起纳入我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鹤山市大口圩药店铺(个人独资)

江门市鹤山市古劳镇升平圩31号

吕洁平

1352****821

2

江门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鹤山松鹤新城分店

鹤山市沙坪容章路250号(一址多照)

梁小凤

1803****808

3

江门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鹤山竹朗分店

鹤山市桃源镇竹朗社区居民委员会文边村自编第三号铺

石海珍

1581****647

  特此通知。


鹤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