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药行江门有限公司鹤山古劳店: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5〕3号)的有关规定及《江门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内容,现恢复与南北药行江门有限公司鹤山古劳店签订的《江门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从发文之日起南北药行江门有限公司鹤山古劳店可承担江门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服务。
特此通知。
鹤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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