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鹤山市致和医药有限公司家康分店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鹤山市致和医药有限公司家康分店: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5〕3号)的有关规定及《江门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年版)约定内容,我中心同意解除与鹤山市致和医药有限公司家康分店签订的《江门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年版)。
特此通知。
鹤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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