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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山市医疗保障经办业务职责移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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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经中共鹤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鹤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下称“鹤山市医保中心”),负责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经办业务。根据市机构改革相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简化群众办事环节,不断提升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3年1月9日起,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再受理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正式移交给鹤山市医保中心。

  业务受理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0号四号楼一楼鹤山市医保中心医保服务大厅(鹤山市人民法院旁)

  咨询电话:8920991、8920992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因机构职责移交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感谢大家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鹤山市医疗保障局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