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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部分新增和修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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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虹膜复位术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3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网上就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参考价的函》(粤医保函〔2021〕139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新技术、新设备应用,促进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制定部分新增和修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新增服务项目价格。对省医保局公布的新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中我市医疗机构有临床业务需求的项目,制定我市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二、制定修订服务项目价格。对省医保局公布的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中需要重新制定价格且我市医疗机构有临床业务需求的项目,制定我市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2)。

        三、执行省的医保支付政策。本次公布的新增和修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做好医疗机构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应指导属地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

        五、服务项目价格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2年6月13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江门市新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江门市修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