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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和待遇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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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参保人:

  您好!《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政策实施后我市选择一次性缴费或按月缴费的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在缴费和待遇方面有以下变化:

  一、缴费方面

  1.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缴费金额由上半年210.21元/月(3822元*5.5%)增加到350.35元/月(6370元*5.5%);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缴费金额由上半年286.65元/月(3822元*7.5%)增加到350.35元/月(6370元*5.5%)。

  二、待遇方面

  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如选择按原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的,请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社保局或各镇(街)人社所(公共服务中心)办理。

  特此告知。

鹤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