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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待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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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

  一、医疗救助的意义

  医疗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基本制度安排,是落实健康扶贫、实施精准扶贫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反贫战略、切断贫困循环链的治本之策,在助力脱贫攻坚、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方面充分发挥着民生兜底保障作用。

  二、医疗救助政策依据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40号)

  三、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

  2.低收入家庭成员(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下同);

  3.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下列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6.本条第2、4款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救助比例

救助限额

备注

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

100%

12万元

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在医保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的范围内医疗费用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90%

10万元

低收入家庭成员

80%

8万元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70%

8万元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100%

按照《江门市城乡居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医疗保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标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20%

限定医疗费用

二次医疗救助:

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

80%

3万元

年度内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在2000元或以上部分

  五、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