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身故后,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能否支取?还能不能继续使用家庭共济?具体该如何处理?不少市民对此存在疑问,现解答如下:
一、参保人身故后医保待遇即时终止
参保人的医保待遇享受截止至身故当日,自身故次日起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医保报销。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身故时间。参保人身故前产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且未完成结算的合规医疗费用,可正常依规办理医保报销结算,不受影响。
重点提醒:参保人身故后,亲属切勿继续通过家庭共济渠道使用其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避免违规。
二、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如何支取?
根据《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江府办〔2023〕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参保人死亡后,经申请,可一次性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或按规定继承。办理方式如下:
(一)线下大厅窗口办理
申请材料:①参保人身份证和社保卡的原件及复印件;②《医学死亡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③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及身份证)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携带材料前往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窗口,填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由申请人选择支取方式,如选择“转金融账户”支取方式,经办机构会将医保个账余额转至参保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申请人自行提取;如申请人选择“提现”支取方式,经办机构会出具《江门市个人账户返还表》,申请人凭该表前往银行线下办理提取业务。
(二)线上办理(粤医保小程序)
使用微信搜索“粤医保”小程序并完成登录,左上角办事城市选择“江门市”,进入主界面后点击“我要办事”-“查看更多”-“业务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1.进入办理须知页面“勾选”我已认真阅读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办理须知,点击“开始办理”。
2.申请人类型选择“代他人办理”,业务类型选择“参保人员死亡”。
3.进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页面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被代办人个人信息”(如有绑定亲情账户可直接获取)、“账户信息”、“上传所需材料”后确认提交。确认提交即已完成申请,如申请人选择“转金融账户”支取方式,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医保个账余额转至参保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申请人自行提取;如申请人选择“提现”支取方式,需在经办机构审核后,前往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窗口打印《江门市个人账户返还表》,凭该表前往银行线下办理提取业务。
三、冒用已故参保人医保凭证的法律后果
个别人抱有侥幸心理,在参保人身故后继续使用其社保卡就医购药,属于违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违规使用已故参保人医保凭证造成基金损失的,医保部门将依法追回基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违规使用人承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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