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警示:2026年7月1日,鹤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鹤山市某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拼条车间和后工序车间共用一套除尘系统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主要负责人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及相关裁量细则,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人民币1万元和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拼条车间与后工序车间分属不同防火分区却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亦未督促检查并及时消除隐患,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执法部门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同时处罚,充分彰显“一案双罚”的执法力度。该案借鉴价值在于:一是明确不同防火分区共用除尘系统的违法认定标准,为同类粉尘涉爆企业提供清晰警示;二是通过“一案双罚”压实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破除“只罚企业、不罚个人”的惯性;三是推动企业从被动应付检查向主动构建双重预防机制转变,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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