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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曝光|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西省某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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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警示:2026年3月27日,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到鹤山工业城某厂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江西省某管理有限公司租赁该厂房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TDI。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相关裁量细则,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TDI的违法所得22.94万元,罚款22.5万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该公司在该厂房仓库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TDI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涉嫌触犯危险作业罪,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等规定,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将江西省某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案件评析:TDI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旨在从源头保障安全。无证经营意味着企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缺乏相应安全管理能力;本案涉案数量远超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且缺乏必要防爆、防泄漏设施,危险性极大,其储存行为不仅构成行政违法,更使危险状态一触即发,为危险作业罪的认定提供了关键事实基础。本案无证经营与违规储存相互关联,构成复合型违法,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已移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针对无证经营危化品行为,不应仅作行政处罚,而应准确界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凡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同时,将企业和负责人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公示,意味着违法主体还将面临为期三年的多部门联合信用惩戒,本案体现了“一案多查、全面追责”的执法理念,形成“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列入失信”三重追责的威慑效应,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