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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6-20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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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优化烟花爆竹零售点布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号)规定,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划定鹤山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数量和区域,并以此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权指标公开招拍挂有偿使用或市政府确定的方式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布点数量和单元划分

  (一)根据我市实际,全市共划分为47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元。零售经营单元一般以一个或若干个村委会(社区)作为边界,也可依据道路、自然村等作为边界。具体单元划分见《鹤山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元及服务范围分布表》。

  (二)每个零售经营单元内布设一个烟花爆竹零售点(采取专店形式经营),具体位置由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权指标使用人自行选址,但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号)相关规定。

  (三)零售经营单元的范围不包含我市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要求

  (一)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实行专店经营,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经过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到期后需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证明申请重新发证。

  (三)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四)经营场所优先选择独立建筑物、集装箱或拼接式板房等作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不得“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桥下及涵洞及三层以上建筑物内,不得集中连片经营或在超市、商店内进行零售经营[根据有关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严格执行“五个严禁、三个务必”硬措施:即“严禁‘下店上宅’、严禁超量储存、严禁将产品摆放至店外、严禁在零售店(点)周边100米内燃放试放、严禁在禁放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务必专人现场盯守、务必严控进店人数、务必张贴‘五个严禁’警示标语”];

  (五)以下区域严禁开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1)文物保护单位,公交车站等交通枢纽,森林公园、林区等重点防火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2)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

  (3)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场所、建筑物周边100米范围内;

  (4)消防车辆不能顺畅到达区域;

  (5)我市划定的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要求的其他安全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各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点受理和初审工作,要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把安全准入关,开展初审核查,如实填写《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初审表》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初审合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复核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发证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布点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进行处理。以上初审检查、复核、发证等工作至少2人以上参加。

  (二)公平公正,加强宣传。我市本轮规划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指标将以公开招拍挂有偿使用方式或市政府确定的方式使用。各镇(街)要在辖区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烟花爆竹布点的原则和条件,确保做到政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加强监管,形成合力。按照“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原则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于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存在违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或安全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将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确保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稳定,健康发展。

  四、附则

  本布点规划自2026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方式另行发布。


  附件:鹤山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元及服务范围分布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