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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鹤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理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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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鹤山市沙坪镇胜威鞋厂

2. 违法事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

3.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4.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7月25日

6.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警告,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齐

 

1. 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鹤山市群豪轩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2. 违法事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

3.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4.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8月7日

6.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警告,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齐

 

 

1. 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鹤山市沙坪欧帝诗石材工艺厂

2. 违法事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

3.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4. 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8月30日

6.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警告,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齐

 

 

 

 

1.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鹤山市森帝木业制品有限公司

2.违法事实: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

3.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第四项、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

4.处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12月4日

6.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齐

 

1.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鹤山市共和镇鑫和瑞木制品场

2.违法事实: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处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12月4日

6.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齐

 

 

1.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鹤山市共和镇家之禾木制品厂

2.违法事实: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处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12月4日

6.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齐

 

1.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鹤山市共和镇艺佳木艺制品厂

2.违法事实: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处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12月4日

6.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齐

 

1.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鹤山市共和镇品标识能家具厂

2.违法事实: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处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12月4日

6.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齐

 

1.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鹤山市共和镇森亿木艺制品厂

2.违法事实: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处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12月4日

6.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