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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鹤山
工作机构
序号
单位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核查方式
备注
1
鹤山市卫生健康局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三条: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村医疗机构
发协查函核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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