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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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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能

执法岗位责任

备注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展体育市场,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

(二)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协同各部门做好机关、学校、企业、城市、农村的体育工作,指导实施“全民健身计划”。

(三)负责组织举办全市的体育竞赛,承办上级安排在本市举行的重大体育赛事。

(四)制定全市业余体育训练工作发展规划,统筹市业余体校训练布局。抓好市业余体校办学水平。

(五)根据国家发展体育运动的政策、规定和工商管理法规,研究制定体育经济和经营活动的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管理体育市场。

(六)负责市各项目运动队参加江门市以上的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竞赛的组织管理及统筹安排、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七)组织培训体育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负责本局的计划、财务、统计和劳动工资工作。审批三级运动员,二、三级裁判员。

(八)指导基层体育组织、市体育总会及各单项体育协会工作,组织体育对外交流。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体育局交办的其他的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规定的期限;

2.散步有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