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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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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鹤沙处〔2025〕26号

  名称:鹤山市宏远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436766180

  法定代表人:黄燕好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开发区三连大道20号之一

  因你单位在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苑5号楼二楼楼梯区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设门口,我街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7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鹤沙处〔2025〕26号),并于2025年7月31日送达给你单位,要求你单位自收到《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新城苑5号楼二楼楼梯区域开设的门口,并按规划图纸的内容将墙体恢复原状。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我街道已于2026年5月1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鹤沙处〔2025〕26号),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你单位仍未履行。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街道决定于2026年12月4日对你单位在沙坪街道新城苑5号楼二楼楼梯区域开设的门口进行强制拆除,并按规划图纸的内容将墙体恢复原状。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规定,本次强制拆除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你单位应于2026年12月4日前自行清退违法建设建构筑物内的人员及财物,并于强制拆除时到达违法建设现场。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50-8930560

  联系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镇南工业城31号之二


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

2026年10月30日